各教学科研单位:
近期个别高校发生夜间实验室安全事故,教训极为深刻。为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规范夜间实验行为,防范化解夜间监管薄弱、风险叠加等隐患,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现就我校实验室夜间实验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夜间实验范围
本通知所称夜间实验,是指每日18:00至次日8:00期间在实验室内开展的所有实验操作、样品配制、仪器调试、数据采集等活动。
二、夜间实验审批管理
(一)审批权限
根据夜间实验时段和实验室风险等级,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具体要求见下表:

(二)审批管理
1.实验项目负责人于实验开始前填写《夜间实验审批表》(见附件),明确实验内容、危险源、防控措施、人员名单和实验时段。
2.审批表原件由教学科研单位安全员留存归档。
3.22:00—次日8:00开展的实验,须将审批表复印件张贴于实验室门外醒目位置,以备检查。
三、夜间实验现场管理
(一)夜间实验期间,至少2名具备安全准入资格的人员在场,严禁单人操作。
(二)Ⅰ级、Ⅱ级实验室开展夜间实验的,项目负责人(导师)必须全程在场值守,不得脱岗;确需离开的,须指定具有相应准入资格的教师接替,严禁委托学生代为值守。
(三)Ⅲ级、Ⅳ级实验室开展夜间实验的,项目负责人(导师)须保持通讯畅通。其中,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或经审批认定为高风险的实验,项目负责人(导师)必须全程在场值守。
(四)涉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辐射源、气瓶、锂电池等危险源的实验,须严格执行专项管理规定。
(五)Ⅰ级、Ⅱ级实验室严禁用于夜间自习、休息等非实验活动(任何时段)。Ⅲ级、Ⅳ级实验室自22:00—次日8:00,严禁用于夜间自习、休息等非实验活动。
四、其他要求
(一)各教学科研单位是夜间实验管理的责任主体,须建立常态化夜间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抽查,重点检查审批备案情况和现场值守情况。
(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全校夜间实验情况不定期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现场管理不到位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实验室实施关停整改。
(三)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值守谁负责,谁的项目谁负责”原则,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夜间实验安全工作,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所有师生,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海才 联系电话:82519870
附件:
夜间实验审批表.docx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