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和使用效益,使仪器设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现开展2024年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使用方向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
1.以教学为主的仪器设备;
2.以科研为主的仪器设备,但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本科教学任务必须提供相应的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年运行机时数高的仪器设备优先安排;
3.以科研为主的仪器设备,但加入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且近三年有共享机时及业绩,年共享机时高的仪器设备优先安排。
二、维修经费
教学用或承担部分教学任务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学校全额支持;科研用且纳入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依据故障状况、使用效益、开放共享、历史维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学校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70%,不足部分由各单位从学校拨付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后补助等相关经费中提供配套支持。
三、工作程序
1.单位初审。各单位应遵循“实事求是、安全规范、及时有效”原则,组织好本单位内部申报,要优先保证教学用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前应多方咨询,进行全面评估选定合理的维修方案,并对维修项目经济性进行审核。仪器设备老旧、技术参数落后,不具有维修价值的不列入维修申报范围。
各单位填写《仪器设备维修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其中拟维修单台(套)仪器设备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上或申请维修经费5万元以上的单个维修项目,需同时填报《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见附件2)。
申请维修经费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维修项目,须同时提供仪器设备维修预算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官方报价或业绩合同等,作为仪器设备维修经费评审的主要依据。
2.项目评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原则上采用现场踏勘、申报单位现场答辩、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形式组织评审。评审内容包括:(1)维修必要性、可行性;(2)历史运行管理情况;(3)参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4)项目完成后仪器设备预计使用效益;(5)项目执行保障措施;(6)预算依据及明细。
3.项目批复。国资处下达维修计划,按计划督促执行,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计划内容。如实际维修费用超过批复预算,超出部分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同时须向国资处提供情况说明进行备案。
4.项目执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维修方案,在批复的资金额度内,及时完成维修项目的具体实施,维修或升级改造工作原则上应在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对于因部件返厂、加工定制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完成的,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国资处提交情况说明,说明中应明确执行周期并承诺按期完成。无备案说明的项目,国资处将取消该项计划支持额度,并将该单位未执行情况列入仪器设备维修立项专家评审环节。
5.项目验收。各单位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对仪器设备的故障及维修运行状态情况等进行总结验收,填写《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见附件3)。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维修项目,须同时提交维修效果支撑材料,国资处参加现场验收。
6.费用报销。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经办人将维修合同(合同金额2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发票等材料提交至国资处履行报销程序。
7.绩效自评。维修项目结束后,各单位应配合国资处填报《仪器设备维修绩效指标年报表》(见附件4),完成产出指标、效益指标等绩效评价工作。
四、具体要求
1.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分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做好申报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维修需求做好统筹,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按缓急程度、重要性进行排序。
2.维修工作负责人员发生变动的,需填报《仪器设备维修工作人员信息表》(见附件5)。
3.各单位要认真填写《仪器设备维修项目汇总表》《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仪器设备维修工作人员信息表》等相关内容,于2024年3月29日(星期五)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fengjinhui@hrbeu.edu.cn,纸质版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至国资处(主楼518室)。
联系人及电话:冯金辉 0451-82519446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