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效能,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处置工作计划性
各单位加强对存量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按年度梳理本单位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且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使用价值的资产总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待处置固定资产按照轻重缓急程度进行排序。
二、提高处置工作效能
1.国资处依据各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计划、学校物资仓库的存储能力等因素,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具体核查情况分批次开展资产回收及处置工作。
2.大型仪器设备、涉及学校空间布局调整的固定资产等待处置资产,通过可行性论证后,可优先处置。
3.待处置关键设备提交处置申请及论证材料(一式两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校内处置回收。
4.待处置电子类设备经国资处调剂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后续使用需求的,可进行处置。
5.各单位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按照设备类和家具类分别提交相应报废申请和纸质材料,方便现场回收确认。
三、有关工作要求
1.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哈工程党发〔2019〕27号)固定资产处置要求,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或通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校内调剂。
2.各单位变更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的,请及时提交《资产管理人员推荐表》,以保证资产管理的连续性,人员变更之前仍由原负责人员承担审批责任。
联系人:刘海才
联系电话:82569554
附件:资产管理人员推荐表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