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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字〔2010〕54号)

发布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7-01-11 浏览次数:289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字〔2010〕54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哈尔滨工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06〕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哈尔滨工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哈尔滨工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各院系、机关和直属单位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学校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专业服务、劳务、工程监理等。

采购项目兼有货物、工程或服务两种以上的采购对象,难以确定其归属的,按采购对象所占资金比例最高者确认其归属。

第四条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学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采购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制定学校采购实施计划;

(三)组织实施采购管理活动;

(四)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

(六)保存采购文件与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等。

第七条 在学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包括采购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采购工作人员是指参与项目采购的学校采购决策、执行、监督工作人员;采购相关人员是指参与项目采购的评标评审专家、用户代表等。

第八条 在学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对采购活动中不宜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学校采购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和建设工程(含规划设计)、货物(含仪器设备、家俱、药品、图书等)、后勤保障服务三个专项采购工作小组。学校采购工作监督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监督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活动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学校采购工作;

(二)指导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三)指导各专项采购工作小组实施采购;

(四)审定学校年度采购实施计划;

(五)审定学校采购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

(六)审定各专项采购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

(七)审定重大采购项目和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及采购结果;

重大采购项目是指新建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招标、200万以上的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及200万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已批复采购方式的项目除外)采购;特殊项目采购是指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采购监督工作办公室共同认定为“特殊”的采购项目;

(八)组织开展采购管理研究工作;

(九)协调处理采购工作中的争议和问题;

(十)其他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的事宜。

第十一条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是学校采购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采购和学校采购的有关政策;

(二)拟定学校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办法,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组织学校采购计划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四)组织审核学校重大采购项目和特殊采购项目的执行方案,监督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情况,监督采购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组织协调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对学校采购活动的政策质疑等事宜;

(六)组织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上级部门报送学校有关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

(七)组织对采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八)组织指导采购专家库的建设及专家的资格审核;

(九)组织定期召开采购联席会议;

(十)办理其他有关学校采购管理事宜。

第十二条各专项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采购执行部门实施采购;

(二)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三)审定职责范围内的采购方案与采购结果;

(四)向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专项采购工作的相关事宜;

(五)组织开展专项采购管理研究工作;

(六)审定采购执行部门及相关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计划;

(七)办理其他有关学校采购工作事宜。

第十三条学校采购工作监督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有关采购法规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

(二)检查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三)指导采购工作监督办公室开展工作;

(四)检查采购备案、审批事项落实情况;

(五)检查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情况;

(六)组织对重大采购项目的过程监督;

(七)组织采购纪律教育;

(八)组织协调采购工作中信访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查处;

(九)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事宜。

第十四条采购工作监督办公室是学校采购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国家采购政策法规和学校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采购专项工作小组、采购执行部门采购决策、执行及效能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重大采购项目和特殊采购项目组织实施过程跟踪审计和监察;

(四)对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调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对学校采购活动的质疑;

(六)受理核查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申诉;

(七)查处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八)对采购人员进行采购法纪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

(九)办理其他有关学校采购监督工作事宜。

第十五条各采购执行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部门工作职能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技术论证;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组织实施项目采购;

(三)按季度向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报送采购实施计划及采购执行情况信息统计等报表及分析报告;

(四)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分散采购项目采购;

(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六)维护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七)依法组织同供应商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八)组织采购合同验收;

(九)接受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十)组织相关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学校采购工作事宜。

第十六条 校内各采购需求处级单位是校内采购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初步审核采购项目的立项申报;

(二)严格执行学校采购的各项规定;

(三)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采购具体工作;

(四)按季度向采购执行部门报送采购计划及有关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分散采购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采购人员进行教育管理;

(七)依法履行采购合同。

第三章 学校采购审批和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采购执行部门依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将采购活动事项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管理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一)预算追加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变更的;

(二)纳入协议供货的货物和实行定点采购的项目,确因协议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等特殊原因,需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外进行采购的;

(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变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 学校集中采购

第二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校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公开招标,受托招标代理机构,应是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其招投标按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集中采购的管理权限: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和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由各专项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由各专项采购工作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各专项采购工作小组;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60万元以下的工程和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各采购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特殊采购项目,经学校专项采购工作小组批准,学校采购执行部门可将应由本部门负责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学校其他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接受委托组织实施采购的业务部门的采购活动,应按本办法及相应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的范围:

(一)国家对建设项目的批复中有明确要求的采购项目;

(二)纳入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三)纳入学校预算中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1)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2)单台(套、件)设备价值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

3)估算价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和估算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投资的建安工程;

4)服务类采购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四)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二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对集中采购目录中,达到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执行。

上级部门批复建设项目中已明确采购方式的,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项目资金批复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未能成立,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重新公开招标将影响采购项目实施的;

(二)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采购时间紧急,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

第二十八条 对未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属于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及属于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货物类项目,采购执行部门应在财政部确定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三十条属于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服务类项目,采购执行部门应在财政部确定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单位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重复采购同一批计划或预算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

第三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立项审核。项目负责人实施市场调研及立项申报,所在基层单位进行审核把关,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二)编制预算。校内采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采购预算,报学校批准后返回各采购单位。

(三)编制计划。校内采购单位应根据学校批复的采购计划和学校预算,在规定时间内制定本单位采购计划,报相关采购执行部门。

(四)制定方案。采购执行部门依据采购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五)实施采购。采购执行部门按采购方案,依法采用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六)确定供应商。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

(七)签订合同。采购执行部门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组织的公开和邀请招标采购,开标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组、工作组、监督组三个小组组成。

技术组由技术专家组成,负责技术标、商务标评审,总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包括用户代表1人;工作组由执行部门选派人员组成,负责开标评标会主持、开标、唱标、报价计算,总人数为3人(含3人)以下;监督组由采购监管部门选派人员组成,负责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总人数为3人(含3人)以下。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采购专家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技术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竞争性谈判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

采购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次采购招标评标、竞争性谈判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采购执行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不得组织无资金来源的项目采购。

第三十六条 涉及保密安全的采购项目需经学校保密部门确认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采购执行部门可以收取相关费用,具体收取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单位分散采购

第三十八条单位分散采购,也称为自行采购,是指校内采购单位实施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自行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按经费渠道和管理权限,经各处级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由各单位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执行部门代为采购。

第四十条 单位分散采购范围:

(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采购项目;

(二)有特殊技术要求或国家及学校有专门规定的;

(三)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四十一条 校内单位自行采购应参照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二条 校内采购单位不得将应以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学校采购应当由采购执行部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采购执行部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采购执行部门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重大采购项目和特殊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前,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采购招标文件、中标书对拟定的合同内容进行经济、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审核。

第四十七条 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验收

第四十八条采购执行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十九条验收过程应根据合同规定条款进行,作为双方确定责任的依据。

第五十条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五十一条工程采购项目的验收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如果属于整体工程的一部分或者其配套设施,应在整体工程结束后,与整体工程共同试运行并参加验收。

第八章 采购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采购项目负责人申请采购立项时,必须依据科学、节俭、守规的原则进行市场调研,所在基层单位对立项情况进行监督审核,相关采购执行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采购立项进行科学论证。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发展规划、财务预算、综合效益等情况对采购立项申请进行审核批复。

第五十四条 采购执行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过程的质量管理内控机制,主要包括:

(一)对采购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与信用管理;

(二)制定科学和可操作的采购实施方案;

(三)贯彻落实专家库管理规定;

(四)规范采购程序;

(五)建立健全内部制约管理制度;

(六)规范执行采购合同各项规定;

(七)及时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

(八)设立校内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库。

第五十五条健全完善采购验收机制,明确采购经办人员、合同审核人员、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相关采购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

第五十六条凡是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时必须留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是否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由执行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审定。

第五十七条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十八条 加强对采购过程特别是重大采购项目过程的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九章 采购责任

第五十九条 明确采购责任,建立实施采购岗位责任管理机制。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一)采购立项、申报、审核弄虚作假的;

(二)采购计划制定、审批徇私舞弊的;

(三)采购决策、执行、管理、监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四)违反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供应商串通的;

(六)收受或向供应商索要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七)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八)违反招投标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九)合同执行监管不力,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采购质量的;

(十)违反规定擅自变更合同的;

(十一)对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违反有关采购管理法规、政策其他规定的。

第六十条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采购活动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

学校采购监督人员应按职责对采购工作予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十一条在学校采购活动中,凡具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采购执行部门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执行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各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依据上级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采购实施细则,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六十五条各采购监管部门依据上级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采购监督实施细则,报学校采购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学校采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凡与国家采购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采购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和采购工作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