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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11-21 浏览次数:388

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财关税〔2021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第一批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11日起实施。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五条执行。

附件:《“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