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党章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所有组织关系隶属于学校党委的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应当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入我校的党员也应向相应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每年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下一年度重新核定。
第三条 根据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四条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报酬,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五条 学校在职教职工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党费核算方式为:
党费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每月发放的岗位津贴-公积金-医保-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扣税。其中,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薪酬分配指导意见》(哈工程党发〔2019〕39号)要求,每月发放的岗位津贴数额应为全年岗位津贴标准除以12。高层次人才、非升即走教师、博士后人员、二类合同及劳务派遣人员等无岗位津贴标准的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每月固定发放的实发金额-第四条所提相关补贴金额。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第七条 学校在职教职工党员(含博士后)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党费比例为0.5%;计算基数在3000-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党费比例为1%;计算基数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党费比例为1.5%;计算基数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党费比例为2%。
第八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 元。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十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党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参照教职工党员标准交纳。
第十一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二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六条 党费以党支部为单位收取并交至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各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定期上缴至学校党委党费账户。党支部书记应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上做好收缴记录,对本支部交纳党费的及时性、完整性、足额性负责。各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应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收取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党费使用在遵循以上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党费的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系统统一管理,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
第二十条 每年学校收缴党费将按有关规定按比例上缴黑龙江省委教育工委,按比例划拨至各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剩余党费由学校党委掌握使用。其中,离退休人员党委党费按规定划拨至离退休人员党委。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可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三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党费收缴、核算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学校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按程序办事。
第二十五条全校党费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帐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能力较强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要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员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明确党费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校党字〔2008〕22号)废止。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