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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资讯(2021年第4期)

发布者:国资处 发布时间:2021-06-03 浏览次数:10948

各位老师、同学:
     本期“国资资讯”将为大家介绍《评审专家工作纪律》《竞争性磋商注意事项》。
     一、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一)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采购评审工作。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评审程序进行独立评审,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二)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私下接触方式,包括会见、通信联系、文件传递等;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严禁在评审过程中使用任何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
    (四)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五)评审专家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确保能够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独立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作出不掺杂任何倾向性意见的评审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评审专家熟悉文件过程中,发现自身确因专业特点,技术评审无能力评审事项较多的,应主动请辞本次评审活动;对极个别技术问题无能力评审,可申请适当参考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但该意见仅供参考,专家之间不得私下相互达成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一致意见。
    (六)评审专家要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七)评审专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八)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竞争性谈判及竞争性磋商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九)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
    (十)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十一)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十二)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十三)不得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或响应事项不提出否决意见。
    (十四)评审专家之间要隔开入座,不得作出私下接触、离开监督范围等擅离职守行为,不得作出不能解释其正常理由的非常规行为;评审所用资料一律不得带离评审会场,所有评审专家对整个评标过程严格保密,不对外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等任何有关评审现场的信息。
   
(十五)应自觉接受采购人监督,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
规和学校所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二、竞争性磋商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