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高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本级及部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其他资金。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不论来源,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部财务司是部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司局,主要职责:制定部门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汇总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执行备案和审批管理;推动和监督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施;向财政部报送我部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表;配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修改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政府采购政策研究。
第六条 部属单位的主要职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完整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部审核;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有关资料;依法实施集中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组织实施本单位分散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报表;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第七条 各单位应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具体负责部门。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采购行为,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并向单位主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的政府采购预算规定,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的采购项目,应按照规定补报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后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入政府采购预算表并按程序上报,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批准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部批复的年度预算制定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计划。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补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及时调整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计划。
涉密采购项目暂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但预算涉密、采购不涉密的项目应编制采购计划。
第十条 为满足国库集中支付时限要求,每年12月5日以后,部财政司原则上不再接收各单位当年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采购支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资金:
(一)未按照规定在财政部制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二)采购方式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使用财政部监制的财政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
(四)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资金申请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 备案与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对各单位按规定报送的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部财务司原则上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活动事项的备案,7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活动事项的审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须报部财务司备案:
(一)各单位制定的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二)各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其变更;
(三)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录入的政府申请、执行情况(包括合同扫描等)及季度年度报表;
(四)各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报财务司审批:
(一)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及补报调整;
(二)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政府采购;
(四)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变更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事项。
前款第(一)、(二)、(三)项还需由部财务司统一上报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报部财务司审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采购产品清单;
(四)申请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三)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
(四)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手写论证意见及签名、专家清单。
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报部财务司审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出具的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公文;
(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三)采购产品清单;
(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五)包含1名法律专家在内的5人以上的单数评审专家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手写签名、专家清单及律师资格证扫描件。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取得采购合同的,可依据发票、验收单等凭证)和采购计划及时录入计划执行情况,并上传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数据。
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数据报送部财务司。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部政府采购组织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各单位将属于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实施形式包括批量集中采购和其他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和定点采购等作为集中采购的便捷组织形式。
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并按照《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3]33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的要求,对集中采购目录中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协调好采购周期和品目匹配时限的关系,预先安排、编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于每月5日前向部财务司报送下季度采购计划。对于小额紧急零星品目,各单位科报部财务司同意后由批量集中采购转协议供货采购,部财务司对采购数量按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10%以内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条 各单位实施集中采购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三)委托采购代理并实施采购,包括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制定采购方案,组织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等;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即采购人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向有关投标人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在30日之内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履约验收,即在供应商履约后,采购人应在集中采购机构的配合下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组织验收;
(六)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分散采购可以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经财政部认可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过程中需要备案和审批管理的事项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财政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金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协议供货采购或定点采购的项目,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与意向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也可以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集中竞价。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额超过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废标而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在做出废标处理决定后报部财务司,由部统一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完整保存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文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纪检和上级主管等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部财务司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采购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及实施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范围、方式、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凡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工作流程等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建设,防范政府采购风险。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政府采购活动同时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2]165号)。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2009年印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工信部财[2009]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