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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办法(校实资字〔2015〕6号)

发布者: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5-07-13 浏览次数:11909

哈尔滨工程大学
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机关办公用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上级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机关办公用房由办公室用房和专项业务用房两部分组成。机关办公用房的配置和管理均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机关处级单位为基本单位。
    第三条 核算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卫生间、设备间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四条 学校直属单位行政办公用房依照学校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执行;各院系行政办公用房参照学校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执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哈尔滨工程大学办公用房改革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机关办公用房改革和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为党政办、实资处、监察处等)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配置原则及标准
    第六条 配置原则
(一)定额配置、动态管理;
(二)资源共享、高效利用;
(三)专项需求、申报专用。
    第七条 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学校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各单位干部职数和岗位数进行核算,定额标准为:
1.正校级: 30平方米/人;
2.副校级: 24平方米/人;
3.正处级: 18平方米/人;
4.副处级: 12平方米/人;
5.处级以下人员: 9平方米/人。
 (二)专项业务用房:各单位因特殊职能需要设置的专项工作用房,如保密(卷)室、文印室、招标室、专项业务档案室等,由单位提出书面用房申请,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及实际需求另行核定、配置。
    第八条 机关各单位均不单独配置会议室,学校根据需要统一建设若干不同规模的会议室,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各单位预约使用。
    第九条 考虑到实际工作需要,允许各部门的1名主要负责人按配置标准独立使用1间办公室,其他领导一律共用办公室。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1人只安排一处办公用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的,由调入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机关工作人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处级及以上教学科研、行政双肩挑的管理干部 ,其行政办公室面积计入任职单位核算面积,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所属院系酌情另行安排教师工作室,其面积计入所属院系或科研机构核算面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配置的办公室用房总面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使用分配方案;专项业务用房必须用于相应业务,不得挤占、挪用。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分配方案需报实资处备案,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内部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备,以确保学校公用房管理数据实时、准确反映实际用房情况。
    第十二条 若因机构调整、人员新增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须向实资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办公用房改革与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因业务调出、减员等原因超定额面积使用办公用房,应及时作出内部调整,腾出超额用房交还学校;在其超定额使用办公用房时间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增加办公用房的申请。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违反本项规定者,学校将无条件收回所涉及的办公用房,没收非法所得,同时扣减该单位相应定额面积,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用办公用房。学校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时,迁出单位须按照学校的要求,按时将相关房屋交回。违反本项规定者,学校将无条件收回所涉及的办公用房,同时暂停受理该单位所有房屋资源的调配申请。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应承担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责任。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备设施。办公用房装修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装修改造的,学校财务不予报销装修费用,并暂停受理该单位所有房屋资源的调配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用房改革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9日起执行。